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忽悠派诗歌《李某某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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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27 23:22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樱林花主 于 2015-10-6 12:01 编辑

忽悠派诗歌《李某某》
【资料】海淀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、王某、魏某某(兄)、张某某、魏某某(弟)违背妇女意志,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,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,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,性质恶劣,社会危害性大,依法应予惩处。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猥亵行为,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,在量刑时酌予考虑。
忽悠派诗歌《李某某》
2月17日的北京很冷
2月17日的北京很热
2月17日几只脊椎动物萌发兽性
再现未成年人的早熟
2月17日的血很热
2月17日的泪很冷
2月17日路过法律的长廊
演绎权与法的较量
2月17日的孩子很冷
2月17日的亲妈很热
2月17日一首高歌变调
同样的曲调不一样的歌词
2月17日开始
有人叫李某某
有人叫魏某某
有人叫张某某
最后也有人说自己的情况非常不好
法槌一落就是十年
有人嫌太长
有人嫌太短
其实长与短
都和银枪伸缩度有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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