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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】改为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】的初步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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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4-17 09:40:1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樱林花主 于 2015-10-6 12:24 编辑

关于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】改为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】的初步建议
全国人大,国务院:
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文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,这是世人有目共睹的。尤其各种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实施,更尤其【物权法】的制定和实施,实现了我国人民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社会保障和个人保障。逐步理顺着我国的法制轨道。向【大制不割】的律法轨道迈出了坚实的一步。
为了更好的彰显人性,人权,人文,对于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】中的【刑】字的措词,我想作一下有必要修改的说明。
我们这个【刑】字是个会意形的字,由一个开字和刀字组成,在古代就是开刀问斩的意思。显然是一个与大制相割的,不人性的封建酷法用字。在我们彰显社会主义文明的今天,尤其全世界取消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的时候,【刑】字再用在彰显社会主义文明的法律中,是很不适宜的。而【律】字虽然也是一个象形字,但它是两个人在一起分层次的用律条疏律自己,约束自己所用的字。是一个在自觉得基础上克己律义之字。在治理社会的办法中是顺应人的人性而使制度不割裂人性,不贱踏人权而呈人文精神的一个用字。,所以我建议【刑】字改为【律】字。这对于我国今后适当的时候取消死刑,首先作一个人文的准备,是很有必要的。
对于由此而引起的很多后续用字,肯定有很大,很多的不便,比如【服刑犯】,【服刑期】等等,我想可以用【役】字代替,可以改为【服役犯】,【服役期】等。役字在这里就是劳役,徒役的意思,同样是对于过错的惩罚,惩戒,但它对于政府,政治的人性化彰显示是不言而喻的。
再者,语言文字是彰显社会文明的主要工具,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,同样是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。所以我初步建议全国人大,国务院将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】改为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】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:孙长同
2010年4月17日
因为退休赋闲故不通过各级组织而发在互联网的网站上,我想会引起人大代表们的注意而上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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